在美国,各个州的法律不同。但大体上也是相似的。诽谤构成要件有四:诽谤的言论(defamatory statement)、言论虚假或错误(falseness)、向他人散布(communicated)、损害(injury),这是根据美国判例法确立的名誉侵权构成要件。总体来说,诽谤分为两种:
1、口头诽谤
a.除slander per se以外的口头诽谤.
诽谤的第四个构成要件是“受有损害”(injury)。在除slander per se以外的口头诽谤中,被害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害负有举证的义务。这种损害主要表现为被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需要证明你切实受到了多少损失。你可以赢这个官司,但如果你证明不了损失,只能得到一块钱的赔偿。
b.本质性口头诽谤。
被害人并不需要证明自己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而只需要证明加害人为某种行为即可(但是也需要满足前三个要件)。这种些特殊情况被统称为“本质口头诽谤”或行为性诽谤(slander per se)。这些情况包括四种:1.对性行为的诽谤;2.捏造不存在的犯罪;3.传染病;4.专业技能。在这四种情况下,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减轻为只需要证明到对方所述的内容中保存此四种情况之一即可。不需要拿出切实的经济损失依据,只需提出一个数字,具体金额由陪审团认定。像莫虎提出的周立波对其进行刑事串谋的诽谤,如果是口头的,就属于slander per se,捏造不存在的犯罪,连受到损害injury都不需要证明。
2、书面诽谤
书面诽谤比口头诽谤的恶劣性更大,不需要拿经济损失的依据。只需要提出一个数字,具体赔偿由陪审团认定。
莫虎诉状的几个要点就是:
1、管辖权。2。行为性诽谤3。书面诽谤4。周立波是名人5。这是一起公众关注的事件。4。传播量大影响恶劣。
5。周立波的经济能力能承担此赔偿。
行走在法治社会必须高度自律,不管是在公开、私下、网上,随便说他人找不到工作,诽谤别人专业技能,男女两性关系,疾病,都有可能惹上麻烦,不要以为美国的自由是无法无天。
大部分人认为所有的诽谤必须证明你切实受到了多少损失。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今天,博文,微博,朋友圈,以及发布在各个媒介的视频如果被控诽谤,都可以定义为书面诽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