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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三一重工其实输了美国官司?

已有 2023 次阅读2014-11-20 20:06 |个人分类:时事转帖|系统分类:转帖-时事政治经济| 奥巴马政府, 美国海军, 美国法律, 炎黄子孙, 国家安全

真相:三一重工其实输了美国官司 (2014-11-20 14:12:35)
标签: 杂谈
2014年夏日,一桩“RALLS CORP”(罗尔斯公司)上诉案件,美国巡回法庭发回地区法院重审的决定,给中文媒体带来了久违的惊喜!这家公司是国内三一重工的美国分公司,所有的欢呼都是冲着它来的:
“三一重工起诉奥巴马大获全胜!“三一重工史无前例告倒奥巴马政府“三一重工告倒奥巴马的意义深远。”
看得大家目不暇接,是炎黄子孙,就会血脉膨胀无比。恨不能定格这历史的瞬间,让节日般的兴奋延续永远。而当我们读到主流英文媒体对此案的报道时,心情陡然发生180度的变化。信手拈来几则英文报道的标题看看:
“此案说明总统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权力至高无上”“此案告诫外国人在美国投资需要谨慎”“外国人收购、总统权力、国家安全,三者之间的平衡”
为了一探究竟,笔者翻阅了部分可以公开的法庭文件,基本了解了事实真相:案件背景:罗尔斯公司(即中文报道所指的国内三一重工美国分公司)由两个中国籍个人全资拥有,他们在美国收购了位于美国海军训练基地附近的风力发电场。根据美国法律,该项收购案需要经过美国外国投资管委会(CFI)审批后才可以成交。但罗尔斯在提交审批之前,就完成了收购。因此,CFI对该案的调查取证极为慎重,在法定时间内展开了一百六十八次调查,其中三十八次因罗尔斯的“撤出调查”而中断。
CFI通过调查和评估,认定此项目影响到美国国家安全,并发布了临时禁止令。它可以公开的直接证据之一,就是罗尔斯树立在海军基地旁高矗入云的风力发电机群,危及海军航空兵例行的低空训练。美国总统奥巴马根据CFI的调查报告和决定,做出要求“撤资”的决定(“禁止令”)。面对这种情况,罗尔斯可以马上执行禁止令,撤资走人;也可以状告美国政府,申请财产保护,以拖延执行禁止令的时间。然而,后者是不明智的选择:
首先,CFI是执行国家安全的特殊机构,它的调查报告涉及国防机密,因此法律规定它的决定不受司法裁判;
其次,状告美国政府(总统),尤其涉及美国总统行使国家安全职责所作出的决定,毫无胜算。因为它只是个政治话题!美国法律界普遍接受“政治话题,必输无疑”的司法魔咒(death by political question doctrine)。
罗尔斯决不会甘心情愿地去执行一个“令人汗颜”且“经济损失极大”的总统禁止令。正在万般无奈之时,罗尔斯的律师们灵机一动,提出了个出人意料、创意十足的诉讼理由:CFI侵犯了罗尔斯第五修正案“法定程序”(due process)的权利。于是,一场别致的“罗尔斯公司诉美国外国投资管委会(Ralls Corp v. CFIUS)”拉开了帷幕。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了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危及百姓,规定了若干民权的保障措施。其中,“法定程序”就是指政府没有经过“法定程序”,不可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严防冤假错案的发生。这种维权诉讼对于保障百姓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罗尔斯案中,不管打不打官司,总统禁止令是一定要执行的。不同的是,打官司会拖延执行的时间,这样经济损失会更大。不过,这是一般人的想法和逻辑。
罗尔斯不按常理出牌的举措,把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们给“蒙住”了!不知所措的法官们大概认为,打官司总要争取点什么实际利益。但这个原告,不诉请改变“总统禁止令”(当然,诉请了也改变不了什么);也不诉求政府要求赔偿(当然,政府赔偿在本案中也是不可能的)。这究竟是为了啥呢?笔者感到,这不仅是法律之争,也是文化的碰撞!这些法官们绝对想不到,中国人还有一种比利益更重要的东西--“面子”。有钱的中国人,不惜付出大价钱也要为“面子”一战。
在常规案件中身经百战的法官们,面对罗尔斯的“怪招”无法淡定。在尴尬的煎熬中,几经挣扎,最终做出了“此案不予受理”的决定--“惹不起,还躲不起吗?”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在不予受理的意见书里,法官一反思维缜密、逻辑严谨的常态,追求起面面俱到的完美,越看越感觉不像是美国法官思维方式的产物。拒绝受理的理由有二,第一,第五修正案的“法定程序,”CFI已经充分给与原告享受所有“程序”,比如告知原告此项收购需要政府审批方能成交。而且,CFI的决定所依据的证据材料,都是原告主动提供的。(注意:这种法律争执焦点的结论性法庭陈述应该发生在案件审理之后,而不应出现在法庭审理之前,更不应作为拒绝受理的理由。)
第二,地区法院还接受了CFI的意见,即原告应当知道,他们进行的收购必须得到CFI和美国总统批准,方能成交。在审批前就成交,这种“先斩后奏”等于自我放弃了“法定程序”的权利。你要我来保护你没有的东西,这该如何是好?(事实上,法律并没有规定应在什么时候提交审批,只是几乎没有像罗尔斯这样的投资商敢冒如此巨大的风险“先斩后奏”。显然,该主观臆断、缺乏法律依据的陈述只是“人性推理”,不能形成日后同类案件引用的“法律观点”。咱中国人玩得就是这种“财大气粗”!)
果不出其然,当罗尔斯将地区法院的决定上诉到联邦巡回(上诉)法庭后,上诉法庭迅速推翻了地区法院的所有“拒绝受理案件的理由”,并发回重审。
第一,CFI有侵犯原告罗尔斯“法定程序”权利的嫌疑,至少给罗尔斯提出反驳意见的机会不够,罗尔斯应享有的所有法定程序,直至把应享受的“程序”发挥到极致:联邦最高法院。
第二,上诉法院驳斥了CFI“自动放弃权利”说法,指出法律并没有规定审查前,禁止外国人收购行为。因此,罗尔斯在审查前就成交了收购,并不意味它自行放弃“法定程序”的权利。而正是由于罗尔斯“事先”的收购,使其“财产权”形成事实,进而成为这起诉讼的法律依据。
第三,上诉法院还附和罗尔斯的申辩,“法定程序”仅仅给当事人机会去反驳是不够的,还应该将那些可以公开的证据提交给当事人,给其挑战这些证据的机会。
最后,明显是为了罗尔斯的官司一直打下去,直至打到最高法院,让其享受到美国最高规格的“法定程序”的权利,上诉法院还帮助罗尔斯解决了本案最大的法律障碍:无效诉讼(无效当事人或无效议题)(Mootness)。
有趣的是,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一致认为把CFI列为唯一被告,在法律上毫无意义,即构成无效诉讼。因为,有效期为90天的CFI的临时禁令,被总统禁止令所替代后,就废止了。换言之,这之后发生任何问题都与CFI无关。因此,把它作为被告,纯属摆设,毫无法律意义。
然而,上诉法院接纳了罗尔斯的辩解:他们还将在全美各地收购风力发电场,难免还要与CFI打交道,并采纳了罗尔斯辩解的法律依据,无效诉讼唯一的例外--重复的行为或事件(capableof repetition yet evading review),认为CFI临时禁止令的有效期90天太短,应该延长到给像罗尔斯这样外国投资人足够的时间,可以把类似的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
法律分析人士认为,联邦上诉法院之所以极力推动这样一个结果毫无悬念的司法案件,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民告官”的案件,法院有责任监督政府是否滥用权力,并确保百姓的权利免遭侵害。二,外国投资领域里的第五修正案的司法实践少之又少,应填补这方面的空白。三,国家安全领域对于大多数法官来说很陌生,法官希望多加了解。主审法官有分享不公开机密材料的特权,并可借此来加强审理此类案件的分析判断能力。
然而,也有法律专家指出,联邦上诉法院的上述考虑或许多余,因为被告CFI是此案的最大获利者,他们将根据此案查找法律规则上的漏洞,以修法来填补这些漏洞,不给那些不按常理出牌的人有可乘之隙。此举将有可能完全杜绝这方面诉讼案件的发生。
兴奋了,促进血液循环有利健康,已经足够!不必为兴奋的理由而懊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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