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得利益集团代表张曙光:实行大赦,豁免原罪
热度 2已有 3277 次阅读2013-1-30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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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是, 如何
实行大赦,豁免原罪
由于官员贪腐相当普遍、相当严重,几乎到了无官不贪的地步,现行的反腐倡廉办法完全失败。仅18大以来,落马的大官就有7、8位。由纪检委一个个去抓,只能越抓越多,官员真正害怕的不是纪检委,而是公开化。没有人愿意公开示众,自投罗网。在这种情况下,唯一可行的办法是实行大赦和豁免,惩治以后,不究既往,才能使官员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公布财产一事才能启动和实行。
有人认为,官员腐败乃非法所得,必须追究,需要严惩,不能豁免和大赦。此理虽对,也很美妙,但却不切实际,也不符合法不治众的道理。如今,官员腐败已经深入骨髓,病入膏肓,试问,如何追究?谁去追究?追究到何时为止?能追究清楚吗?何时能追究清楚?再退一步讲,即使追究清楚,又该如何,能建立起一套新制度规则吗?我们认为,这是一个死结,仅靠追究是解不开的。而唯一办法就是宽容和和解:大赦和豁免。这虽然是迫不得已而为之,但也有先例可循的。当年面对贪腐成风,香港廉政公署就是在大赦以后才建立和行动起来的。
既然不能追究,也无法追究,那么,财产公布以后,不论是多是少,1000万也好,1000亿也罢,都得大赦和豁免。不能因为贪污的数量大了,又要尽食前言,收回成命,重新追究。这样,就没有人愿意公布财产。
有人认为,大赦和豁免使官员都灰头灰脑,脸上无光,没有安全感,如何治理?其实,官员背着贪腐的包袱,随时都有被揭露的危险,才没有安全感。大赦和豁免以后,才能真正放下包袱,有了法律保障的可靠的安全,也就能直起腰杆,认真做事。
有人强调,对老百姓来说,大赦和豁免显然不公。我们认为不公平是有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承认这种不公,并且去设法缓解这种不公。事实上,这也许是最小的不公,如果不解开这个死结,更大的不公还在后面。因此,对于目前因官员腐败造成的不公只能缩小,没办法根除。为此,我们设计了下面一条配套办法。
征收高额所得税,把黑钱洗白
官员贪污腐败,非法收入数量相当巨大。所以,豁免原罪,不予追究,才能使其放心公布财产。而完全由其侵吞和占有也的确不公,因此缩小不公的可行办法是,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视为一次性灰色收入,征收高额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可使其侵占的收入减少一半左右。通过征税,一方面使其税后收入变成合法财产,把黑钱洗白,不再提心吊胆,不再进一步敛财;另一方面,征收的税款既可增加财政收入,也可分给老百姓,比如可以充实社保基金。
有人认为,贪腐是非法所得,按现行税法征税,法理不通。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有很多灰色地带,合法非法很难分得清楚。在以往的岁月中,官员也做了很多工作,同时也利用权力和职位获得了过多的非应得财产。我们其所以将其视为灰色收入,其道理也在这里。既然是灰色收入,按税法征税使其变白,与情与理都说得通。
有人认为,可以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超过限额,让其主动交出。如果不主动交出,就要追究。这不是一种宽容和和解的思路,而是一种对抗的做法,而对抗是没有出路的。我们认为,确定最高限额是一个无法实施的办法,由谁制定限额,限额多少为宜,既没有理据,也无法让所有人接受,只会陷于无休止的争论之中。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有人集中力量反对大赦和豁免,而对这一条并不重视。其实,既然要妥协和和解,双方就要各让一步,百姓同意大赦和豁免,旨在安抚官员;征高额所得税是为了安抚百姓,大家各有所失,也各有所得,更重要的是要着眼于未来。
(原文转摘,作者为天则研究所的人,与茅于轼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