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唐爽是否美国藉的问题上;在刘老大是否亲自去接波波的问题上;都证明了周立波的不可信,并且在这篇文章里 周立波亲口这样说:“他(指莫虎)也违反了律师的职业操守,我后来的律师去问他问题他很害怕,说什么我太太逼着人家去作证。” 这正好由周立波亲口证实了唐爽说的被胡洁威胁作伪证可能为真。唐爽还在访谈中出示了自己律师发给胡洁的警告函。不知道为什么还会有人信周立波。唐爽如果告胡洁胁迫,我看可以传唤莫虎作证,只怕有人有坐牢的风险。
行走在法治社会努力了解法律是必须的。
一、管辖权
一般来说,美国一个州的法院对另一个州的居民与外国人是没有人身管辖权的。所以,跨洲或者跨国诉讼往往会先打管辖权。联邦法院一般是根据所在州的州法判断是否对外州人士具有人身管辖权。在美国的很多州,有两种情形允许一个州的法院对外州居民行使管辖权,一是普遍管辖权 (general jurisdiction),这是在外州人士跟这个州有广泛而又系统的联系,这种情况下,被告与该州的居民基本没有区别;二是特定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这是被告与法院所在州有某种联系,而且案件本身与这些联系相关。
在莫虎告周立波的案子里。周立波作为被告知道原告在纽约居住,诉状还称周立波在纽约州购买了曼哈顿的住房(见侨报关于莫虎诉讼的新闻),因此周立波与法院所在的州有联系,而且案件本身与这些联系相关(持枪持毒案还在纽约州发生)。法院不仅对周立波有普遍管辖权而且还有特定管辖权。莫虎的管辖权之争必胜无疑。
二、诽谤
莫虎在指控中提出了周立波诽谤其刑事串谋等,很明显这属于本质口头诽谤。莫虎根本不需要对自己受到的损害去举证,这种经典型的严重诽谤,只要其拿不出刑事串谋的证据,周立波就输了。而且关于刑事串谋,唐爽和莫虎都可以此来告周立波。
反过来看,周立波告他们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呢?
周立波是名人,即使周立波反告唐爽和莫虎,唐和莫都可以发起Anti-SLAPP动议,不仅周立波是名人,而且周立波事件是一个社会关注的公众事件,Anti-SLAPP动议肯定会成功。根据NY时报案原则,周立波得证明他们的恶意,即故意诽谤,这非常难。
有人可能会说,莫虎也是名人,喜欢法律的可以看看Gertz v. Robert Welch, Inc.这个案子,莫虎及唐爽的名声应该比盖茨要小多了,被判定为名人的可能性微呼其微,几呼不可能。根据Gertz判例,非名人即使涉及的问题的确是公众关注(public concern)的问题,但是,这不足以构成被告就理所当然地获得宪法的保护。 至于说诽谤的赔偿,可以多查查案例。诽谤一般都很难证明损失,这些都有陪审团定。很多案例都陪的不少,例如有一位医生在一位病人手术后,非议了这个病人的病情,被病人听到了。就赔了一大笔。
三。传票的送达
可根据海牙法送传票,过程并不繁琐。
国内对涉毒艺人是全面抵制,周立波刚被捕就上了莫虎作广告的世界日报这才是导火索,八方媒体的报导,使波波断了国内的财路。现在唐爽再补上一拳:胡洁说毒品是周立波的。 也是在断掉周立波的财路。美国的律师有钱不会不赚,可以预见,周立波只要说有官司,律师一定会说有戏。,周立波夫妇已经是不作不死。否则闷声跑路至少能移民美国拿着已经到手的钱快乐的过完下半生。这下,即使跑到国外不坐牢也要打上三到六年的官司,且官司赢面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