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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河边 辩证法批判(7)-----辩证法到底错在哪里?

热度 3已有 4623 次阅读2015-7-24 21:01 |系统分类:转帖-知识

河边 辩证法批判(7)-----辩证法到底错在哪里?   时间: 23 7 2015 16:33 
作者:河边驴鸣镇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info

辩证法批判(7)-----辩证法到底错在哪里?

读者有兴趣的话,翻看一下亚里斯多德的《工具论》,你就难免不佩服亚氏论证三段论的周到和详尽。有人统计过,说亚氏一共论证了256种三段论。也正因为如此,亚里斯多德才会认为所有的真知只能产生于形式逻辑,毕竟他有256种三段论来供人们推理各种知识。

康德说形式逻辑是“先天分析的”重言反复,一句话就把形式逻辑的局限性说透了。可是,我们能说形式逻辑错了吗?当然不能。因为形式逻辑所基于的演绎思维永远是人类众多不同的思维分析方式之一,有其应用对象,用错了地方就出问题,所以是方法应用是否的当的问题,不是方法本身的对错问题。

同样的道理也适用于辩证法以及其他的思维方法,因为思维就是分析问题做出判断,而人类面临的问题无奇不有,没有一种分析方法可以包揽一切。黑格尔对歌德说“辩证法不过是每个人固有的矛盾精神经过规律化和系统化而发展出来的”,这话没错,辩证法只不过比形式逻辑更复杂,但同样不是思维万灵药。例如,猜测就是一种简单的判断方法,它的出错率很高,但是我们却无法避免永远不用这种判断方法。所以,犯错既是人无法避免的问题,也是人天然具有的权利,还是生活丰富多彩的原因之一。

下面分析辩证规律的局限性及其批判。

一、量变质变

黑格尔认为质和量都是定义概念不可缺的条件,并给出了详尽的分析,又以水的形态变化为例显示了量变如何导致质变。现实生活里我们还可以发现大量的量变-质变的例子,例如股市指数的变化与熊市-牛市的转化、生命的长短与生-死的转化、头发的数量与秃头-非秃头的关系、份量的增减与轻-重判断的转换、等等。

但是并非事事如此。例如,国家的疆域是国家的定义条件之一,可是世界上国家疆域的大小差别之大何止千万倍,可是国际法对于国家的定义会因为疆域的大小而变化吗?

即使显示有量变-质变关系的股市,熊市与牛市的区别究竟在哪一点发生?和水的形态变化可比吗?

二、矛盾统一

黑格尔认为:事物不能同时存在逻辑上自相矛盾的两个状态,而康德通过辩证逻辑证明的“二律背反”现象其实是无数事物都有的普遍现象,因此矛盾是事物运动变化的动力,世界永远处于运动之中。黑格尔的说法很有说服力,要不然也不会出现西方哲学家在20世纪初几乎都属于黑格尔派了。

但是,我们也的确看到很多事物总是趋向于同时包含对立的因素而存在,例如大多数物质都处于正电荷与负电荷平衡态、物体总是处于匀速或静止状态、国际事务中存在着两个相互抵触的制衡力量比只有一个控制力量要稳定、等等。

三、否定之否定

黑格尔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他看到的是人类文明进步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运动变化的角度看,的确是存在着“否定再否定”的现象,每一次否定都意味着进步。不过,科学后来又揭示了很多的文明并没有通过否定过去而发展,反倒是消失了。

现有的科学证据说明,人类的今天成为可能,除了自然选择,还有自身的突变,两者合在一起才有我们的今天。地球上还曾有过其他人类(如尼安特人等),但都消失了。现有的人类会通过“否定之否定”永远存在吗?

四、数学思维?----没这回事!

以色列威茨曼科学研究院(The Weizmann Institute)的数学教授阿斯坦因(Z . Artstein)在谈到“数学思维”问题时说:“没那回事!”(There is no such thing.)他并详细分析比较了数学家的思维与其他行业的人的思维,说,思维对于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都是对于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只不过人面临的问题有两类,一类问题是“老问题”,即个人曾经遇到过,或者是虽然没有遇到过,但有他人的经验可资借鉴,个人因此可以通过比较自己的或他人的经验来解决问题;另一类问题是“新问题”,即个人从没遇到过,也没有他人的经验可资借鉴,个人只能靠自己创造办法来解决问题。

在学校学习数学、在家按照菜单炒菜、学习开车等,都是属于解决第一类问题;而如果一个人独自研究毫无经验过的问题,或者要独自创作一幅画作,这些问题都是第二类问题。

阿斯坦因认为,学会比较思维----即解决第一类问题的思维活动----不能在与问题隔绝的条件下进行,也就是说,必须依靠经验过程;而创造思维----即解决第二类问题的思维活动----则不是可以传授的,它依靠的是直觉而非经验。通过举例来教授创造思维只不过增加了个人的经验,或许在遇到问题时可以利用它,所以实际上是将第二类问题变成了第一类问题,并不是真正的创造性思维。阿斯坦因引用法国数学家彭加勒的话说,“如果从逻辑着眼,我们做的是证明;但若从直觉着眼,我们做的是发现。”

五、形式与内容

阿斯坦因说明了思维的普遍特征:围绕着分为两类的五花八门的各种问题的分析判断,辩证思维不过是其中一种。每一种思维都各有局限性,与其他思维方式相比,辩证法的真正问题在我看来是它缺乏严格的形式。

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对于存在的分析十分重视形式与内容,用通俗语言来说就是对于事物的外表与内里有明确的区分,这在黑格尔尤甚。

1、康德说,形式逻辑是“分析的、先天的”,属于重言式的判断,因此只要大前提成立,后面的推论一定成立,没有新的东西;而其重言判断的特点使得形式逻辑没法应对经验世界,因此必须要用辩证逻辑。

2、黑格尔则说,任何存在都必须有其形式与内容,如果一个概念里面没有内容,那就是徒具形式的概念,并不能给我们提供知识;而认识过程总是自外向内,所以是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所用的逻辑方法当然必须是能够揭示对象的内容的方法,而形式逻辑只有形式,其内容是空的,所以没用,我们只有使用辩证逻辑。

回顾黑格尔的辩证法三部曲,我们不难看到黑格尔在讨论分析辩证法时,紧紧扣住经验世界的“辩证过程”----也就是“矛盾与变化/运动”;这个“矛盾与运动”既是辩证逻辑的对象,也是事物的内容。所以,辩证法下的问题分析不是只有形式,而是内容丰富。但是,谁又能说清楚辩证逻辑的形式是什么?

没有形式,等于没有规则可循,才会有后来的辩证法运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而解决的办法就是后来列宁提出的所谓的“辩证法的核心”:具体内容具体分析。这个说法其实自亚里斯多德在研究法律时就提出过,通用的英文译法是其成语“circumstances alter cases”。但这样的做法不仅一般人难以掌握不说,实际上使得辩证法的运用极易滑到诡辩法去,----两者本来就有着历史的渊源(本系列第一帖就讨论过),其中的混淆连歌德都头痛,遑论普通百姓。

辩证法在中国的运用中,由于传统文化本来就是善恶判断领先于真伪判断,诡辩法运用发达,而形式逻辑不发达,所以辩证法的运用多有和诡辩法混淆不清的问题。像那些什么“一分为二”、“多快好省”、“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透过现象看本质”、等等,都是打着辩证法旗号的诡辩法,或者叫“初级辩证法”。

弄清了这些,也就不难理解,批判辩证法其实就是要指出辩证逻辑的局限性。但如果以为辩证法一无是处,要用形式逻辑来取代,那就大错特错了。中世纪的欧洲教育就在教授以形式逻辑为基本内容的《逻辑大全》(奥卡姆)、《逻辑学纲要》(西斯潘诺)等,如果形式逻辑真的能取代辩证逻辑,康德岂不是也太过“愚昧”了?

所以,辩证法的错处和其他逻辑方法没有差别,不过在于其局限性,尤其是缺乏明确的逻辑形式,使它缺乏实用性。但在中国,辩证法的错处还有与“国情”有关的一面,它其实不是辩证法的错处,倒是辩证法的冤屈。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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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8 个评论)

回复 陈营 2015-7-25 05:28
挺有意思的哲学探讨。我没看过那些许哲学著作,难以全面学习。不过就一个问题来谈谈看法。辩证法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也是个发展的事物,其量变质变、矛盾统一和否定肯定是它的三大规律。本文真对这三者都有批判之词,并有举例,可是在批判量变质变的文字里的举例明显是谬误的。

文章里说:“例如,国家的疆域是国家的定义条件之一,可是世界上国家疆域的大小差别之大何止千万倍,可是国际法对于国家的定义会因为疆域的大小而变化吗? ”很明显,国际法的确定对象是国家,不是国家疆域,而国家疆域是每一个国家自己定义的,并且疆域是国家存在的一个因素,不是唯一因素,疆域大小的量变,可以影响国家存在与否的质变,国际法对国家大小的量变没有关系,而对国家数量有关,一旦国家数量变化到一的时候,国际法也就有了质的变化。

这个世界有太多相互关联的却又完全不同的两回事了,文章作者的这种认知和举例,我真觉得:辩证法到底错在哪里?
回复 稻草 2015-7-25 08:28
陈营: 挺有意思的哲学探讨。我没看过那些许哲学著作,难以全面学习。不过就一个问题来谈谈看法。辩证法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也是个发展的事物,其量变质变、矛盾统一和 ...
感觉这作者的哲学是体育老师教的。
回复 light 2015-7-25 10:30
陈营: 挺有意思的哲学探讨。我没看过那些许哲学著作,难以全面学习。不过就一个问题来谈谈看法。辩证法不是万能的灵丹妙药,也是个发展的事物,其量变质变、矛盾统一和 ...
他的意思是量变质变并不普遍存在吧。
回复 陈营 2015-7-25 17:53
light: 他的意思是量变质变并不普遍存在吧。
他的整个系列文章都是对辩证法本身进行分析批判的,量变质变是否普遍存在与国际法和国家疆域的关系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事物,我觉得证明量变不一定质变,他的这个例子是明显的不合适。
回复 陈营 2015-7-25 17:54
稻草: 感觉这作者的哲学是体育老师教的。
这话幽默,呵呵。
回复 light 2015-7-25 22:11
陈营: 他的整个系列文章都是对辩证法本身进行分析批判的,量变质变是否普遍存在与国际法和国家疆域的关系是两个不同领域的事物,我觉得证明量变不一定质变,他的这个例 ...
规律必须普适。不能有反例。否则要限定范围。
回复 陈营 2015-7-26 03:18
light: 规律必须普适。不能有反例。否则要限定范围。
没有错,但是你的说法是针对已经千锤百炼的规律了,特别是自然科学的那些定律定理。比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度。这对于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三角形都成立,没有反例。但是社会科学,特别是人文科学,是无法那样精准界定的,何况人类自身的发展也使得人文科学理论不断的被更新。往往人文科学的某种学说被称为规律的时候,人类一时很难找到反例,那么也就暂且接受这个学说,或者说成是规律,尽管是有限的规律。

这篇文章的问题是,他要论述一个被普遍承认的规律是不完备的,甚至是错的,可是他的论据本身就是错的,我当然无法接受由错误论据得出来的结论。

下结论很容易,下正确结论就很难了。
回复 light 2015-7-26 08:36
陈营: 没有错,但是你的说法是针对已经千锤百炼的规律了,特别是自然科学的那些定律定理。比如三角形内角和等于180度。这对于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三角形都成立,没有反 ...
哪个论据本身就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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