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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条什么样的逻辑概念呢?
在前面有一篇文章中,我曾经提到过,中国逻辑中有一条“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岳博士在讨论中,认为这是一条孔子的逻辑,并专文指出了这条逻辑的不合理处。在进而引起的讨论中,有的朋友认为这不是条逻辑概念,而是一种道德观。
那么,这一条到底是不是中国所特有的逻辑概念呢?或者说是不是合理的呢?说实话,一开始,我还真被你们给弄迷糊了。思考了一天,又百度了一下,发现我原来的想法还是对的。
请看一下,中文中对逻辑一词的释义:“逻辑就是思维的规律,逻辑学就是关于思维规律的学说。有时逻辑和逻辑学两个概念通用”。逻辑一词是个标准的外来语,应该是从古希腊语翻译过来的。按我的理解,在中文的社会学意义上,“逻辑”一词与“伦理”应该更相契合一点。
单纯从上面逻辑或者逻辑学的文字概念上看,逻辑最少在我能理解的范畴内可以分为数理逻辑、生活逻辑等等。从生活逻辑的范畴来讲,与人交往,或者国与国、组织与组织间的交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还应该算是比较合理的一条逻辑。
至于岳博士说到的警察抓小偷或者抓杀人犯的例子,他只是说到了警察也不想座牢,因而要把小偷或者杀人犯抓去座牢是不合逻辑的似乎也不太成立。因为,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警察不想被偷,也不想其他人被偷,警察不想无端的被杀,更不想无辜的人被杀,所以才会奋力的把小偷或者杀人犯抓获。
各位看官以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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