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最高法裁定大学录取种族加分违宪:在 “要公平录取的学生们” 对 “哈佛学院校长”的案件中,美最高法 6:2 (一名大法官未参与)裁定哈佛在录取学生时考虑种族因素是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中规定的“平等保护”条款,首席大法官 John Roberts 撰写了多数意见书 (http://t.cn/A6p3YTF4)。美国建国之初,联邦宪法中的 "适当程序“(due process)条款只适用于联邦政府,管不了州。那时如果州法要根据种族或者其他类别进行歧视,美国政府毫无办法。第14修正案改变了这一状况。
2014年,加州一位西裔议员曾经试图推出一个加州宪法修正案,允许加州大学在录取学生时考虑种族因素,其实就是要给民族加分开绿灯。
我当时写了一篇论文发给加州议会的议员们,从历史与法律的角度并根据相关数据论证这个加州修宪草案违反美国联邦宪法第14修正案中的“平等保护”条款。我写道,美国内战后,美国国会通过第14修正案。这一修正案是美国内战烈士们用鲜血凝成的,来之不易。该条款写道,“任何州不得拒绝给予任何在其管辖范围的人...提供法律下的平等保护”。允许州立大学录取时考虑种族,触发严格违宪审核 (strict scrutiny)。我指出,升学率只是一个方面、大学毕业率是更重要的,且大学升学率差异的根源不是大学录取而是高中,存在其他种族中性途径提高大学入学率(如让中学生多读书、少旷课),更何况相关法案将对亚裔学生造成负面影响,导致社会按种族划线分裂,还导致那些本来可以靠自己本事考上大学的某族裔学生反而被戴上优惠生的帽子,等等等等... 这一修宪草案 “violates Equal Protection”.
这次美最高法的裁决的主要论据大部分与被告大学的具体录取规则有关,但它给出了一个很强的一般原则,那就是种族考量不能造成负面影响。具体来说,一方面这种录取政策损害了亚裔学生,另一方面它把学生个人作为种族的代表,给人打上种族印记。
注:第14修正案适用对象是“州”(或者政府行为者),哈佛虽然是私立大学但从政府获得各种经费。如果是纯粹私立学校也不拿政府拨款,这一宪法条款就管不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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