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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美国长臂管辖法简介

热度 1已有 6188 次阅读2021-9-26 02:54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美国的长臂管辖经常被人抨击。最近,我在一个跨国互联网诽谤案中确立了美国加州法院对美国境外被告的人身管辖权,可以说为长臂管辖增添了法律武器。那么到底什么是长臂管辖呢?搞清长臂管辖(long-arm statute) 概念与相关管辖权(jurisdiction) 法律并从中得到启发在世界各国沟通日益扩大的今天非常重要。下面我举例简单说明。

首先,一国的法律在其国外是不适用的,美国法律在美国国外也不适用。这是基本规则也是显然的道理。

但这不等于一国法律永远管不了其国外的人与事。假如一个人在边境向另一个国家内开了一枪,子弹飞入造成伤害。常识告诉我们被被害者国家对境外开枪事件与开枪人是可以管的。我们真正需要明白的是,在哪些特殊情况下美国法律能伸出它的长臂。

为此,我们先需要分清两种管辖权。一是争议管辖权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二是人身管辖权 (personal jurisdiction)。争议管辖权管辖权取决于法院本身的职能,它决定法院能否管这个类型的案件。举最简单的例子。交通法庭只管交通违规的案子,你如果去交通法庭打公司合同纠纷案,交通法庭是没有争议管辖权的。即便是合同纠纷双方都同意接受交通法庭作为诉讼场所,法官也不能处理这个案子。人身管辖权,顾名思义,是法院对被告是否能够行使管辖的权力,法院只有具备对被告的人身管辖权,其裁决才能起到法律效力。与争议管辖权不同的是,被告可以选择接受法院的人身管辖,或者放弃对人身管辖权的抗辩。举个例子,假如一个美国人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一个中国人,而这个中国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对法院的人身管辖权提出异议而应诉,那么这个被告就等同于放弃了对人身管辖权的抗辩而是接受了法院的人身管辖。(FRCP 12(h))。

什么时候美国法院对境外事件有争议管辖权呢?假如某人在中国购买了一个盗版微软的视窗系统,微软如果依据美国版权法在美国联邦法院起诉此人侵权,美国法院有可能主动把微软的起诉撤销。因为美国版权法在中国不适用,美国联邦法院对这个案子很可能没有争议管辖权 (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Update Art, Inc v Modiin Publ’g, Ltd, 843 F.2d 67, 73 (2d Cir 1988))。但如果微软能够证明这个软件的盗版先是发生在美国,然后再转到中国,那美国法院可能就能够运用美国版权法对案件进行管辖了。因为在这个情况下,侵权的先决事件违反了美国法律。

什么时候美国法院对境外被告有人身管辖权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对于民事被告与刑事被告是不同的。

美国法院对民事被告行使人身管辖权的条件是被告与法院辖区有“充分的最小接触”(sufficient minimum contacts)。这又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显然的情况,那就是被告跟法院辖区有系统的、连续的接触,可以视为等同辖区的居民了。这种情况下,法院对被告有广泛的人身管辖权,无论案件发生在何处都可以在辖区法院起诉该被告。另一种情况叫着特定人身管辖权(specific jurisdiction)。这种情况是被告在其与辖区进行接触时出现了一个争端,而且这个争端是由该接触引发或者与之有足够的关联。如果原告证明了这一点,被告就必须证明对他行使特定人身管辖权不当才能摆脱管辖。

继续前面的例子。假设民事被告从辖区外向辖区内扔了块石头打碎一块玻璃,玻璃的主人在辖区法院起诉索赔。辖区法院对投石者行使特定人身管辖权很好理解。被告的行为导致石头进入了辖区造成了影响,即便其与辖区的接触就这么一下。如果我们将石头换成虚拟的信息呢?

在互联网日益重要的今天,虚拟信息的传递同样可以造成实质的伤害。假设有个境外黑客坐在自己家里的计算机前敲击键盘,导致一串数据通过互联网传输到境内的一台计算机上,引发一系列伤害性指令。如果受害者对黑客提起民事诉讼,类比扔石头的案件,我们应该很容易结论,境内法院对这个境外黑客是有人身管辖权的。在最近的一个跨国互联网诽谤按理,被告在互联网上散布诽谤信息。加州高级法院裁决对被告没有人身管辖权。我在加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个结果,建立了一个法律先例 (precedent)。理由是,被告不是在网上随意无目的地刊登诽谤信息,而是有意造成其信息跨越边界进入加州。从多个角度判断,加州都对此民事被告具有人身管辖权。

必须强调的是,以上针对民事被告人身管辖权的“充分最小接触”分析并不适用于刑事被告。

对于刑事被告来说,规则很简单。只要刑事被告在美国法院出庭,法院就对该刑事被告具有人身管辖权,无论自愿与否,即便被告是绑架而来也是如此。(It is well settled that a district court has personal jurisdiction over any party who appears before it, regardless of how his appearance was obtained.) 在 United States v. Alvarez-Machain 案中,一名美国缉毒特工在墨西哥执行任务时,被墨西哥毒枭组织绑架后遭到折磨杀害。被告 lvarez-Machain 是一名墨西哥医生,被控参与了折磨受害者。美国先是请求墨西哥政府将被告引渡到美国受审,未能成功。后来,一些墨西哥人在赏金激励下将被告从墨西哥绑架到美国。墨西哥政府强烈抗议。联邦审判庭与第九上诉法院裁决对被告没有人身管辖权。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结果,裁定对被告有人身管辖权(注一)。

中国对境外事件也有局部长臂管辖的经验。2011年的湄公河惨案后,多名缅甸涉案人员被从境外抓捕,押送到中国受审、定罪、处刑。但中国在相关的法学理论及法律制订方面可能还得完善。

注一:但在后来的审判中,该被告被判为无罪,他回墨西哥之后反诉美国索赔。(Sosa v. Alvarez-Machain, 542 U.S. 692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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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Wavelet 2021-9-26 11:20
"注一:但在后来的审判中,该被告被判为无罪,他回墨西哥之后反诉美国索赔。"
Yep, I still remember the case - didn't he lose it due to the Supreme Court's decision of the arbitrary detention being not a violation of the law of nations?
回复 岳东晓 2021-9-26 11:34
Wavelet: "注一:但在后来的审判中,该被告被判为无罪,他回墨西哥之后反诉美国索赔。"
Yep, I still remember the case - didn't he lose it due to the Supr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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