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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为什么对自己不利的说法才是有效证据

热度 3已有 5974 次阅读2018-7-23 07:42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前面写了《周立波回国爆料的部分核实-刘国生诉莫虎》、《周立波夫妇可信度值得怀疑》、《唐爽采访让周立波夫妇有家难回 》、《唐爽--理科男附庸风雅的悲剧 》、《周立波夫妇基本证实了唐爽的说法 》和《周立波爆YAN某录音之分析》。一系列案件正式开打,对华人社区的普法将起到良好的作用。

我提到 【根据美国证据法一条基本原则,那就是一个人自己说的东西可以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运用这条原则,我用周立波自己的话分析了周立波的可信度以及伪造证据的可能性判断。对此,FHYHAO评论到【“一个人自己说的东西可以是对其不利的证据”这个原则是第一次听说,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就是一个人所说的东西应该先往反方向理解,也就是先按对他不利的方向解释?】他这个说法很敏锐。下面我解释一下。

为什么对自己不利的说法是有效证据呢?一般来说,在英美法系里只有当庭宣誓作证的证词才是有效证词。这是因为只有当庭作证,事实审判者(法官或者陪审团)才能观察作证者的神态,另外对方也才有机会对作证者进行盘问。法庭之外说的故事一般来说是无效的,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但是有一个最大的例外,那就是诉讼一方可以把对手在法庭外说的东西作为证据。这叫 admission by party opponent (对方自认)。

举例说明,周立波与唐爽在网上各执一词。双方网上对自己有利的说法其实在法庭上都是完全无效的。不能说自己在采访中说了什么什么, 并以此作为证据(即使作为 prior consistent statement 也不行--因为存在说假话的动机)。但唐爽可以用周立波说的话对付周立波,周立波也可以用唐爽说的对付唐爽。轮到使用对方的说辞,当然一般是对对方不利的。

在诉讼里,一方当然会尽量把对方的说辞往相反的反向解读 -- 化对方之盾为己方之矛。用对方打对方往往是最有利的武器。不仅可以用于摧毁对方的可信度 (impeachment evidence),也可以作为实质证据 (substantive ev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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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 个评论)

回复 方枪枪 2018-7-23 09:15
拍个马屁,扔个花。 http://www.ohaiwan.com/home.php?mod=space&uid=65&do=blog&id=36949请岳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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