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了英文报道,里面说梁彼得与死者女友见面,首次表达了道歉,但对方没有接受,称梁彼得是为了免坐牢才道歉的,言下之意,这是不见棺材不掉泪。
即使打死人没有主观的意愿,但他人的死亡是由梁直接造成。不说梁彼得是否过失开枪杀人有罪,但人被打死了,留下孤儿寡母,而且在事后,梁彼得确实没有及时对伤者救助,而是担忧自己的工作要丢了,这是缺乏公德、自私的表现。起诉梁彼得的不仅是过失杀人,还包括失职。
梁对自己的造成的后果以及事后自己的失职没有一点歉意吗?
这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观念以及基本的是非观念。
在大陪审团决定是否正式起诉梁彼得的时候,梁也没有出席,这也是属于不负责任试图躲猫猫的做法。与梁完全类似的案子里,白人警察早早向死者家人道歉,出席了大陪审团听证,痛悔自己造成的后果,大陪审团才决定不起诉。如果梁彼得早有类似的道歉、并向大陪审团表达自己的痛心,也许也不会被起诉。
这个对自己造成后果的态度的区别是关键的。一个人对自己造成的后果没有认识,这一点本身就证明此人对社会构成潜在的危害。
华人社区不能光从类似案件处理不同而视为种族偏见,也得看到个人对社会的责任。
身为少数民族不能成为被区别对待的理由,但这个不区别对待包括同等的社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