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7日,杨文彬诽谤案进行了第一次案件管理会议。我进入法官的办公室。杨文彬通过电话参加,有一个英语不错的声音开始说话了,我一听以为是杨文彬。正想此人英语不错啊,对方说了,他是杨文彬的翻译。然后听到一阵含混暴躁的口音,显然这才是杨文彬。对面的人听到杨这声音眉头一皱,脸上颇有鄙夷的神色。阿门这么个网络流痞让人鄙视、理固当然。但是看到杨如此不济被人鄙夷、给中国人丢脸,我其实也不平。
之前的9月24日(2015),法官裁决说,加拿大多伦多的被告可以很简单地根据 415.40 条款发传票,也就是通过挂号信发传票。第二天,我就给杨文彬依律发去挂号信。此次管理会议,法官问杨文彬关于传票的事情,杨文彬说承认通过挂号信收到传票,用英语说了个YES。我看到法官立刻做了笔记。之后,杨文彬那略带暴躁的声音开始哗啦哗啦,法官呼地一下子从椅子上站起来,两手做出制止的手势,连说数声 ”stop"。杨文彬可能还没听见,还在继续。
既然杨已经按照法官的指令发送传票,杨也承认了这一点,案子就继续嘛。杨又发了个动议,说法院对他没有人身管辖权。在动议文件中,杨承认传票已经合法通过挂号信送达,这一点大家都知道,我也就没去论证这个。根据规则 417.20(d),被告书面承认传票,就算是 proof of svc了。杨文彬在其动议文件中大谈我宣传仇恨日本人、要对日本人施加暴力 ("preached hatred and violence against
Japanese"),等等,大事揭发抗日之举。法官是日本裔。
法官对杨文彬无管辖权动议再次拒绝考虑。但他写道:"原告不得使用加州民事规则给被告发传票,因为州法被海牙公约所抢先。海牙公约条款参见美国国务院网页“(”Plaintiff is not permitted to employ the methods for serving
Defendant under the California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because state law is preempted by th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The
full text of the applicable provisions of the Hague Convention can be found on
the 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State website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service-of-process.html)." 美国国务院这个网页上其实说了:根据海牙公约 10(a) 条款,很多国家是可以通过挂号信发传票的。具体到加拿大,美国国务院网站写道:“加拿大明确允许在海牙公约下使用邮政渠道递交传票”:"In its
Declarations and Reservations on the Hague Service Convention, Canada did not
object to the methods of service under Article 10, and does permit service via
postal channels." (http://travel.state.gov/content/travel/en/legal-considerations/judicial/country/canada.html ) 再加上杨在法庭文件中承认传票送达。
基于法官不是自相矛盾的假设,我提出动议,要求确认杨文彬已经根据海牙公约送达传票。动议见文末附件。我这个动议通过传真通知并发给了杨文彬(另外也发了EMAIL)。早在去年10月,杨文彬就给我发信同意通过传真接收法庭文件。之前杨文彬的动议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针对我这个动议,杨文彬再次强调我这人是抗日的,另外就是些逻辑混乱的反对,我对此予以了驳斥。动议听证时间是 3月9号。
3月7日,法官做了初步裁决,说是我用EMAIL杨文彬发去动议通知,因此动议不予考虑。(打官司,提出动议的人必须给对方发去通知说要动议了,一般是用普通邮件通知,如果对方同意,也可以用传真、EMAIL通知等)。
3月9号,我去法庭听证了。杨文彬这次没有翻译,自己参加。我陈述了一下案件的基本情况,说法院之前说通过挂号信,被告也承认了,现在这个动议是论证挂号信传票是否符合海牙公约。
法官在台上敲着桌子问道:“你是给被告用电子邮件发去动议通知的,是吗?”
我说:“发了传真,也发了邮件。” 这一点,我的文件上写的清清楚楚,通知用传真、电邮都发了,显然法官并没有仔细看。
法官说:“他得书面同意才行。他同意了吗?“
我说:“是。被告书面同意了。之前被告的动议通知也是通过传真发给我,法庭都予以了考虑。再者,加州最高法院的案例非常明确,当对方对动议提出反对,都不需要看是否给他通知了。” (It is well settled that the
appearance of a party at the hearing of a motion and his or her opposition to
the motion on its merits is a waiver of any defects or irregularities in the
notice of the motion.... This rule applies even when no notice was given at all. ( City of
Pasadena v. Superior Court, 212 Cal. 309, 315 [298 P. 968]; Reynolds v. Harris,
14 Cal. 667, 677; Overton v. White, 18 Cal.App.2d 567, 576 [64 P.2d 758, 65
P.2d 99].))
最后,我在法庭上提出了杨文彬企图拿我就日本战争罪行写文章说事,试图不当影响法庭,希望法官明断。
听证回来之后,我又把杨文彬同意用传真接收动议通知的文件以及相关案例发给了法院。
第二天一看,法官完全重复之前的预判,说是我不能用EMAIL给杨发去动议。我法庭上提出的完全等于没说。动议中关于海牙公约送传票的问题当然也就完全没有考虑。
目前为止,案件进行了9个月,杨文彬尚未被法院认可为正式被传,案件尚未进入任何实质阶段,没有对双方任何实质问题进行裁决。杨提出的对他没有管辖权、刘说有言论自由等等,法官根本没有予以考虑。但杨也跑不了。
目前,相关法律措施还是取得了相当的成效。在翰山案中,联邦法院已经认可EMAIL传票,并裁定其缺席。法律的轮子是缓慢的,杨文彬案将会循序渐进的进行。未来的进展会继续报道。
附件2: 对杨文彬反对书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