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不受宪法“言论自由”保护的言论主要有三种:“诽谤”(defamation)、“战语”(fighting words)与“下流语“(obscenity)。这里,我们着重看一下前面两者,诽谤与战语。
诽谤这个我们应该很熟悉。它是指用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这里的关键是存在虚假的事实陈述。什么样的话可能构成诽谤? 我举了桑兰诉海明的例子。海明说桑兰欠房租不交还偷了他出租房的钥匙(Lan Sang has defaulted on her rent and stole the keys),联邦法官就裁决这里两个事实陈述---欠租与偷钥匙 -- 都可能构成诽谤。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说话中涉及事实的,必须小心,如果发生扭曲事实的情况,那么就可能构成诽谤了。
什么是”战语"呢? 美国最高法院在 Chaplinsky v. New Hampshire 案中给出的基本定义是:可能引起听者进行暴力回应的语言。法院写道:”insulting or 'fighting words,' those that by their very utterance inflict injury or tend to incite an immediate breach of the peace"。父母出于保护小孩的目的,一般会教育孩子不要对人说侮辱攻击性言论而遭到暴力对待。因此,有教养的人不会去对人说单纯侮辱性的话。美国有关“战语”的法律似乎把是一个简单的教养问题进行了法制化。那些缺乏教养,而有朋友、家人学过美国法律的,通过二手学习美国法律应该可以改善自己的基本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