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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志

贺梅案是如何打赢的 (资料)

热度 9已有 9714 次阅读2015-2-17 16:16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法律| 如何, 资料

最近有网友在询问本人在贺梅案中的作用,借此机会我说明一下。贺梅案在上诉失败之后,本来已经被几乎所有律师专家判了死刑,最后是在本人的法律论证下进行了彻底的扭转。贺绍强夫妇的长处在于,他们并不盲目迷信律师,而是能够根据案情与逻辑,判断什么是更有可能获胜的法律论辩 (当然,他们也是在多次失败之后才认识到这一点)。

本人在贺梅案中参与参见《赢在美国:贺梅案真相揭秘》一书。本人在贺梅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

1)贺梅案中涉及的不公于法官可能存在的偏见问题(包括相关法官涉嫌违纪的指控);

2)贺梅案中父母权问题,参见本人撰写的法律文件:http://www.parentalrightsandjustice.com/upload/site/1/84/ydx_amicus_brief_e_copy_single_space.pdf

3)贺梅的监护权归还的法律问题,参见本人为贺家起草的动议 http://www.parentalrightsandjustice.com/upload/site/1/79/jackhe_motion_for_determination.pdf


下面视频是贺梅父亲对贺梅案胜利的总结发言

Hsq-on-ap-interview-1.mp4





贺梅案是如何打赢的

 

岳东晓

2007124

 

贺梅案打了6年,有关卷宗堆积如山,其实抛开那些纷繁芜杂的细节,案件并不复杂。为什么这个案子打了这么久?最初是因为一个法官低水平的偏见。但到后来,法庭出于维护其自身权威的需要,这场官司已经变成贺方与整个司法系统的辩争。贺方虽然有大学的法学专家教授,但也无法与上诉法庭的超一流高手较量。

 

美国是一个法制国家,它的运转是通过规则和规则的运用来进行的。当一个人掌握了的规则并且能够灵活的运用,他就可以走遍美国都不怕。就像灵活运用牛顿定律、热力学第一二定律就能让飞机上天一样。打官司就是摆事实、讲道理,你能讲赢就是胜利。在事实都清楚的情况下,唯一的问题就是怎样正确理解法律、运用法律来解释事实。法律就像科学,需要求证。

 

作者不是律师,但是贺梅案几年打下来,经历的法律上的大小战斗可以说是大部分律师从未经历过、也不可能经历的。以下作者就贺梅案的法律问题做一个粗略的介绍,希望对各位在美国的人士有所启发。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是:贺家与贝克家在1999年通过少儿法庭签署了一个未定时限的法律文件,将贺梅的监护权交与贝克;后来,贺家要小孩回来,贝克拒绝,双方发生了一次严重争执后,贺家没有再去探望贺梅,而是去少儿法庭要求修改1999年的法律文件,恢复监护权。贝克则指控贺家蓄意四个月没有探望,蓄意一两年没给任何抚养费,构成故意遗弃小孩,应该剥夺父母权。

 

根据田纳西法律,父母如果蓄意连续四个月没有探望小孩,或者蓄意四个月没有支付抚养费,则构成故意遗弃;在符合小孩最佳利益情况下,故意遗弃小孩则可以剥夺父母权。(请注意或者二字)

 

毫无疑问,贺家既没有支付抚养费,也没有探望,只要能证明二者之一是蓄意的,则故意遗弃小孩就成立了。至于接下来最佳利益的考量,因为小孩已经与亲生父母陌生,加上法庭本来就偏见,很难作为防守的依据。

 

中级法庭经过10天的庭审之后,CHILDERS法官做出如下判决:贺家没有探望和没有支付抚养费都是蓄意的,故意遗弃成立;贺氏夫妇存在种种问题,中国环境差,等等,剥夺贺氏父母权符合小孩最佳利益。因此,贺氏父母权被剥夺。父母权都没有了,监护权申请当然就失去资格。法庭判决出来后,作者撰写了一份15点声明,剖析该判决。这个文件很多观点后来被多人采用。

 

接下来,贺家上诉。当时,根据我的15点,我认为推翻蓄意不去探望应该是很容易的事,所以没有很注意,只是给贺方律师提供了一定的建议。因此,重点是抚养费的问题。法庭认为,贺家知道小孩需要抚养费,但却没给,蓄意性是明显的。比如贺方曾经试图给贝克300美元,但那是签订1999年监护权文件之前的事,按规定贝克当时不能收钱。对抚养费这一点,似乎一点办法也没有。当时贺方律师已经递交了上诉文件,里面没有任何论点可以推翻法庭的这一结论(事实上后来上诉法庭完全否定了贺方律师的所有论点)。

 

如何破解抚养费的难题呢?

 

贝克方认为,从1999年签订监护权文件起,贺方就已经放弃对小孩的全部责任,而贝克获得了全部责任,要带到18岁。对此说法贺方当然是全力反对。

 

经过考虑,我提出以下论点 1)贝克具有证明贺家蓄意不交抚养费的负担(burden);2) 贝克从1999年签订文件后认为自己具有了100 的责任,也就是说贝克认为贺家的责任为 0 3)因此贝克无法证明贺家蓄意没有履行其抚养的责任 4)贺家给300元贝克拒绝,贝克在此之后没有改变拒绝抚养费的态度。

 

当然具体的论证比以上的要详细,但基本思想就是如此。这个论点交给贺方律师后遭到强烈反对,认为不能承认对方获得了100%的责任。我当即指出,我们只是重复贝克的说法,而不是承认贝克说法的内容。之后,通过十几封电子邮件的来回,终于说服了贺方律师,并且在后来口头辩论中提出。从上诉法庭的判决看,法庭在噼里啪啦否定贺方所有辩解后,在最后一句采用了作者提出的论点,推翻了蓄意不交抚养费的结论,从而给贺氏恢复父母权扫除了最大的障碍。正因为如此,后来我对上诉法庭HIGHERS法官采取了部分肯定的态度。

 

关于蓄意没有探望的问题,贺方的上诉文件可以说是蜻蜓点水一笔带过,没有说出个道道,在其他几十点次要问题上倒是大费笔墨。这样企图避开关键问题的做法显然是行不通的。上诉法庭当然维持原判-法庭的任务是裁判谁说的有理,法庭不会主动替当事人发明论点。

 

上诉法庭的判决的绝大部分地方几乎是无懈可击。就贺家最后一次从贝克家出来后去少儿法庭要求监护权一事,贝克认为那完全是为了利用小孩呆在美国。有可靠证人的笔记证明,贺氏在1999年曾说希望保留对小孩的父母权以达到留在美国的目的。因此上诉法庭(多数)认为,这一证据加上其他的证据,如INS在贺家去法庭要小孩之前可能找过贺家等,已经构成清楚可信的证据证明贺家去少儿法庭要小孩是假、想呆在美国是真。这样贺氏去少儿法庭的努力就报废了。由于这一要小孩是为移民的结论是根据贺氏以前的心态,要推翻可以说是极其困难。有人说,并没有法律说有美国公民小孩就能呆在美国,但是这样的说法毫无用处,因为法庭是说贺氏误地以为有小孩就行――而且这一点有确实的文字证据证明。所以法庭的这个判断与移民法半点关系也没有。当然对广大读者来说,觉得法庭是在歪曲,觉得怎么能全盘否认亲生父母要小孩的天性呢。但是法庭就是有这个DISCRETION进行这个判断,而且在这样的案子里并不象刑事案那样需要超越合理质疑的证据标准。尽管少数意见法官(上诉判决是二比一多数通过)略显激动地称判决不公正、错误(UNJUSTWRONG),但是光凭感情、感觉无法推翻多数意见。得出结论需要的是逻辑证明,你不能合理的反驳,就只能认栽。对这一点,作者是如何推翻的,在此无法数语说清,有兴趣的可以到 www.forAMH.com 查阅作者的AMICUS BRIEF

 

即使在推翻贺家去少儿法庭动机完全不良,而要回小孩是真之后,问题也还远未解决。要证明没有去探望不是蓄意的有几种辩解,包括曾试图探望、有借口没探望、不知道需要探望等。上诉法庭的少数意见法官认为,贺家去少儿法庭要监护权是他们没有去探望的借口。这一点被贺方律师和众多砖家教授奉为圣旨,在他们给田纳西最高法庭的上诉书和法庭之友文件里,完全照抄照搬。

 

但去少儿法庭要监护权显然不能作为不去探望的借口。去法庭要求对小孩尽责,怎么能反而成了没有尽责的借口呢?如果这样说,就把贺氏最强有力的辩护完全废掉了。在我的法庭之友文件中,我详细的论证了这一点。结论是,去少儿法庭要监护权是试图探望小孩的举动。为支持这个结论,除理论证明外,我找到了少儿法庭一个官员的一句证词。当问到贺氏抱怨不能看到小孩时该官员如何向贺氏建议的时候,该官员说“递交一个申请” File a petition)。这一句话的关键性对一般水平的律师来说是很难理解的。从田纳西最高法庭的判决来看,法庭完全采用了作者的观点,那就是去少儿法庭要求监护权是在试图探望小孩。既然曾经做出尝试,那么没有看成当然就不是蓄意的了。需要说明的是,我把60页的BRIEF是在截止日期最后一天递交给田纳西最高法庭的,法庭竟然当天就给扔将出来。贝克律师对此得意洋洋。但我早有准备,后来由中国大使馆给田纳西最高法庭每个法官写信,并附上我的BRIEF,人手一份,才算确认法庭读了我的BRIEF

 

即使父母权问题解决了,贺家要拿回小孩还是难于登天。贺氏1999年签订了监护权文件明确地把监护权交给了贝克,文件中没有任何地方说明有时限或者其他限制。按照2002年(也就是在贺梅案开始之后)田纳西最高法庭的案例法,父母交出了监护权之后,再要恢复必须证明这样做符合小孩的最佳利益。在这个田纳西最高法庭的里程碑案子中,一个父亲由于困难把小孩的监护权交给了亲戚(父母权仍有),后来父亲想恢复监护权,把房子买到小孩家旁边,跟小孩建立了很亲密的关系,小孩也愿意跟父亲。但是田纳西最高法庭裁决,父亲不能证明小孩跟他对小孩最好,小孩现在情况不错,根本没必要去冒险改变其生活环境。按照这个标准,那贺氏即使要回了父母权,也根本没有可能要回监护权――贺氏根本无法证明贺梅回家比呆在贝克那好。如果小孩监护权问题被直接返回到下级法庭,贺家基本没有任何希望要回小孩。因为上诉法庭已有结论,在下级法庭根本无法推翻1999年的监护权文件。即使贺家再不断上诉,到时田纳西最高法庭可以不受理。父母权是基本权利,监护权不是。但是,对贺家来说如果只有父母权,失去监护权,贺梅还是在贝克家,名义上贺氏作为父母将有权探望贺梅,但由于移民身份最后灰溜溜地回国,简直是哑巴吃黄连。我跟贺绍强说,如果那样,你只能改名换姓了。当初落杉矶时报一篇文章出来,好莱坞人士蠢蠢欲动,一本歌颂善良高中文化的白人基督徒拯救被中国教授(美国洗碗工)遗弃的小孩的好戏都已经在运筹之中了。

 

如何解决监护权问题,需要两个人的智慧和勇气。在“贺梅案背后的故事”一文中,我讲了贺绍强如何在我的建议下直接上书田纳西最高法庭,以强有力的法理证明1999年的监护权文件已经无效,根据贺氏的superior parental rights,小孩应该无条件回家。这里关键问题是如何解释“临时”(TEMPORARY)一词。过去,双方都把“临时”解释为一段较短的时间。由于没有尺度定义,这样的解释就成了一段不确定的时间,而陷入困境。如何破解这一点,有兴趣的可以在forAMH.com查阅贺绍强夫妇给田纳西法庭的动议

 

轮到做到上诉法庭一级的法官,水平相当高,而且也是非常聪明的人士。当初上诉法庭判决一出,众多支持者包括法律界人士望洋兴叹,陆续退出。上诉法庭主法官洋洋洒洒100多页判决,水平远远超过一篇博士论文,作者对该法官也不免颇有敬意。官司打到这一级,而且判决书在上诉法庭的多数与少数之间又进行过一轮交锋,多数意见进一步完善加固,一般律师根本就摸不到边,他们水平不大可能超过少数意见法官。作者可以不客气地说,99%的律师根本看不懂上诉法庭的多数意见核心何在。饶是如此,其不慎露出的破绽被死死拿住。此次上诉到最高法庭,总结前面几次的经验,我与贺绍强改变策略,采取箭在弦上、引而不发的态势。在没必要拼得你死我活、鱼死网破的情况下,争取和平解决。我方也放出风声,倘若法庭不能合理地判决,我方将在联邦法庭施展凌厉的杀着。两手准备非常充分。对贺家来说,反正是无产阶级,已经没有什么更多可以失去的了。从结果看,法庭完全采用了我们的提出的动议。

 

贺梅就要回家了,祝她健康成长。也希望贝克忏悔、寻求宽恕吧。

 

对我和那些支持贺家的人们来说,一场多年战争终于结束了。这场仗打下来,两名法官遭受重创,一名想爬上司法部长宝座的人物落马,很多人想利用中国孩子、中国父母的痛苦拍戏发财的梦破灭了。。。

 

我们靠自己的智慧与力量胜利了,而且是完胜之局!

 

20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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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10 个评论)

回复 了然少校 2015-2-17 22:15
老岳,干得好,利用米弟的法律打赢了官司!!老米的法律有时真的是乱弹琴。
回复 ojx111 2015-2-17 23:12
我当年也跟踪过这个案子, 别的有点记不得了, 但下面这点我记得:
"这里关键问题是如何解释“临时”(TEMPORARY)一词"?
当年贺梅母亲(罗琴?)不懂英文, 所以在弄监护权文件时, 管理部门就给她找了个翻译, 那个翻译后来的证词起了关键作用, 他(?)证明: 当时罗琴在签订文件之前, 一再确定, 贺家任何时候都可要回孩子. 得到肯定回答后,  罗琴才签名的.
田纳西最高法院主要是用这点证明了 TEMPORARY 就是TEMPORARY, 任何时候都可停下来.
回复 ojx111 2015-2-17 23:21
还有一点记得. 当年田纳西最高法院可以说是十分愤怒 低级法院乱判案子, 全体一至的推翻了低级法院的判决.
当时田纳西最大报纸有幅漫画: 最高法院是老师, 低级法院是学生, 老师正把学生按在课桌上打屁股
回复 crossingthesea 2015-2-18 00:44
岳博士威武!!!!!
回复 Proton2 2015-2-18 02:13
     感谢岳博士,做了许多华裔该做想做而做不到的事。
回复 岳东晓 2015-2-18 02:32
ojx111: 我当年也跟踪过这个案子, 别的有点记不得了, 但下面这点我记得:
"这里关键问题是如何解释“临时”(TEMPORARY)一词"?
当年贺梅母亲(罗琴?)不懂英文,  ...
http://www.zhenzhubay.com/home.php?mod=space&uid=2&do=blog&id=28269

上诉法院在维持原判时在“临时”问题上对贺家律师的驳斥甚至呵斥如下
(注意,法庭称贺家律师自己也开始意识到自己立场荒谬)

【To hold, as Mother suggests, that the supreme court intended the word “temporary” in Blair  to refer to
“the length of the custody arrangement” would relegate the courts of this state into a perpetual state
of defining the meaning of “temporary” as it pertains to custody decisions. In fact, the Hes
acknowledge the absurdity of such a  result in  their brief  filed on  appeal.    In  their brief, the Hes assert
that “there is no evidence that the parties understood the technical definition of ‘temporary,’ in the
same manner that a lawyer would  understand that  term.”  The Hes  go  on  to conclude that the concept
of “permanent” custody orders is,in reality, a misnomer since permanent orders of custody actually
take the form of adoption proceedings.  Thus, if we were to adopt Mother’s logic, we would need
to engage in an evaluation of the biological parent’s  subjective understanding of the concept of
“temporary” custody each and every  time  we  were asked to evaluate whether the natural parent
intended to cede “only temporary and informal custody ” to the non-parent.  See Blair, 77 S.W.3d
at 143.


... Accordingly , we find that Mother’s argument in this regard is without merit.】
回复 岳东晓 2015-2-18 02:34
ojx111: 还有一点记得. 当年田纳西最高法院可以说是十分愤怒 低级法院乱判案子, 全体一至的推翻了低级法院的判决.
当时田纳西最大报纸有幅漫画: 最高法院是老师, 低级法 ...
那是媒体的马后炮夸张。庭审判决是田纳西上诉法院经过精密论证确认为正确的。


田纳西上诉法院维持剥夺贺家父母权的庭审判决的判决书长达110页,作者是全美家庭权利方面的专家,HIGHERS 法官,他是给美国其他法官办学习班的高手。其判决面面俱到,几乎无懈可击(注意是“几乎”)。HIGHERS撰写的判决书参见  http://www.parentalrightsandjustice.com/upload/site/1/98/BakerJerryLOPN.pdf  不仅是几个华人律师说没戏,当时连支持贺家的法律专家都认为已经没戏了,包括某些支持贺家,怒斥裘得斯的洋人大学法学教授都不得不承认HIGHERS是高人。支持贺家的团体也都基本退出了。根本看不出上诉法院判决这100多页判决的任何错误。
回复 宜修 2015-2-18 04:42
ojx111: 我当年也跟踪过这个案子, 别的有点记不得了, 但下面这点我记得:
"这里关键问题是如何解释“临时”(TEMPORARY)一词"?
当年贺梅母亲(罗琴?)不懂英文,  ...
罗秦
回复 宜修 2015-2-18 04:42
Proton2:       感谢岳博士,做了许多华裔该做想做而做不到的事。
  
回复 MingHao 2015-2-19 06:44
Proton2:       感谢岳博士,做了许多华裔该做想做而做不到的事。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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