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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东晓 -- 珍珠湾全球网 ... http://ydx.zzwave.com [收藏] [复制] [分享] [RSS] 岳东晓 -- 珍珠湾全球网

日志

回应 lawandorder 律师

热度 2已有 9605 次阅读2014-12-16 09:10 |个人分类:法律|系统分类:个人交流| 情节严重, 理工科, 侵权案, 律师, 读者

lawandorder 律师您好,

彼岸网友们不少是高学历,有的还是理工科,对简单的中英文阅读都应该不存在太大的问题、逻辑能力也不错,你的错误他们理应能够看出来,但他们似乎像小学生一样把你当成老师一样恭敬,这就可能使他们有一定的盲目、盲从。虚心好学的他们被你这老师误导也不好。所以,下面我就你的一些观点做简单的说明。

1) 我写的【“Han 先生本人继续散布大量诽谤性、挑衅性、攻击性言论,本人再次呼吁 Han 先生停止攻击、诽谤,而是等待法律的裁断。”】 如何理解? 有点逻辑能力的读者都应该看出,从我的这段话中无法推出如果【翰停止】这些做法【就不告了】的结论或者暗示。我仅仅是请求 Han 先生停止在网上的这些恶意的、搞得乌烟瘴气的做法,等待相关案件的依法进行。

您写道【如果翰有任何攻击性言论,如果情节严重,他还可以举报警方,请求对翰进行刑事调查。】

我的【攻击性言论】一词,并非指涉嫌刑事犯罪的言论。这一点,我想读者也都应该理解。

2) 您写到:【由于翰的以上行为,岳要启动本来不想启动的侵权诉讼。反向推理,如果岳本人自己的侵权案有力度或有赔偿价值,他一定会启动,也不会和翰的行为表现性质连在一起。】

先不论你对本人文字的理解错误,光看这个所谓“反向推理”就完全没有逻辑。你可以尝试从你的第一句反向推出第二句。

Hanshan 的诽谤性言论是在侵权事件中针对侵权作品及作者产生的,联邦法院对此应该具有 supplemental jurisdiction,这个概念你在读书时应该背诵过,但可能要运用起来就糊涂了。建议复习思考一下。

另外,在侵权过程中的言论与版权案很可能有关,因为这些言论也许能证明侵权者的意图及对侵权行为的态度,而不是像你认为的那样,侵权案中的诽谤【和版权法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我先只点到这。你如果不明白,我可以拨冗继续阐述。本人一向是很 open 的。

3)你写到:【他说已经搞到翰山真实姓名,但“为了减少不必要的法律程序,将进一步核实相关信息。” -- 后面我理解他的含义,即,指控匿名被告和实名被告的法律程序上有不同程序要求,首先要满足法律程序要求请求法院下令传票ISP提供注册人的真实信息。但是,翰的网站是自己的网站,诉状中直接指控网站一石两鸟,程序上的担心也没有必要。】

你的阅读理解力、法律判断继续成问题。首先,我所说的【进一步核实】包括对其姓名的核实,对其姓名只是【基本确定】,而不是完全确定。其次,我的起诉书(draft)中当然包括网站,但起诉网站丝毫不能简化程序,Hanshan 网并没有公开的联系地址,即使起诉网站,我还是得经过一个获取其地址的程序才能 serve process。

4)我在通告中写的是【被侵犯版权者可以要求 "statutory damages" 或者 "actual damages and profits" (17 U.S. Code § 504), 以及 injunctive relief (17 U.S. Code § 502), 并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 (17 U.S. Code § 505 ).】

“可以要求”的意思是 "may request“或者 “may demand",根本没有说被告必须支付律师费。你将我的文字为理解为被告必须支付律师费完全不合逻辑也显示你法律概念不清。如果是必须支付,一般应该是说输的一方必须支付,而不光是被告。

至于版权案中 prevailing party 是否能成功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这有一系列的判断要素,而不是随意的。我在知识产权方面打过几场官司,而我也可以基本判定你完全没有这个经验。曾有一名被告知识产权律师在法庭上说,拿知识产权律师跟普通律师比,那是苹果跟橙子的比较。话虽狂妄,但也不是完全无理。

5)天香公主提出的律师费问题,我看倒是颇有见地,不愧是理科思维,阅读理解能力、逻辑能力就是强些。

天香公主写道【岳东晓说的"要求被告支付 costs and attorneys fees",我倒是觉得这对他来讲是个两难命题。自己打官司吧,花钱少但也没法要求对方付律师费了。请律师打官司吧,那万一从对方那要不回律师费呢?】

首先,【万一从对方那要不回律师费呢】一句说明天香公主应该看懂了什么叫”要求“。"要求”是不一定能够满足的。天香公主明白,我的文字表明原告不一定能从对方那拿到律师费,这包括对方没钱或者成功逃脱的情况,但更包括法院不判对方赔律师费的情况。

其次,天香的问题也当然是我会考虑的问题。但一个案子自己上还是找律师,诉讼人完全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应变,而不是说自己上就不能再找律师了。通告也只是列出相关法律指出诉讼双方可能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不是在宣告必将提出的法律诉求。

至于你给公主的回答,如前所述,基本不靠谱。

6)也许您还有其他的观点,我没有看到,但如果您提示我,我可以拨冗解答。另外,您如果为 Hanshan 的辩护做出过什么承诺,希望到时您能够履行这个承诺,而不是像某些匿名ID一样,遇到事情就销声匿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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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评论 评论 (9 个评论)

回复 方枪枪 2014-12-16 10:52
彼岸网的大部分网友都是曾经我在美中网的好友。曾经大家面对不同的观点都会针锋相对,大家信奉的是友直友谅友多闻,有话不拐着弯说,也不去影射。

在我看来法律的相关论述是属于知识范畴,也就是说你熟悉法律条文,见过相当案例,是可以向没有接触过的网友介绍你自己所学的知识的。就像一个物理专业的人可以向完全不懂物理的人介绍你课本上的知识一样,这没有什么了不得的。

但,知识不等于见识,生活不仅仅是展示逻辑,水平也不仅仅只是靠展示逻辑来显示的。
纠结于知识与见识还是缘起于马未都先生的博客与书。一位好友说,他自己刚毕业的1983年,处在严打阶段,有半年的时间在钓鱼台国宾馆的周围活动,马先生的收藏那时处于起步阶段。,国宾馆的东墙外是个小市场,马先生在那里淘了许多盆盆罐罐,都是宝贝级别的。我朋友当时用全国粮票换,加上买,也弄了些盆盆罐罐,不过全是日用品,放到现在的只剩下一只塑料大盆了。要是说文物与历史知识,朋友自己认为似呼也还可以,小学四年级就通读过范文澜的中国通史,为什么就从没有想过去淘两件宝贝呢?现在想起来缺少的就是见识。

我经常看到彼岸网的有些朋友在说,其它网站不值一看,没有同等量级的交流,甚至说其它网站网友的创作水平不如自己这里的。也许这是有的朋友内心的真实看法,我想说的是,人各有所长,知识也不等于见识。也许大家自己也在四处受过不礼帽的对待,这些不礼帽的对待包括言语上的无礼,以及踩低别人抬高自己。

其实,谁贬你你就踩谁,这无可厚非,但是对于其它并无恶意的网友,大概也没有什么必要去说人家艺术水平不如,量级差。
再退一步,这样说也可以,那既然自己说话也挺尖利的,包括对无关的网站网民,就不要再计较岳博的“草包”说了。大家彼此彼此嘛。
回复 岳东晓 2014-12-16 11:03
方枪枪: 彼岸网的大部分网友都是曾经我在美中网的好友。曾经大家面对不同的观点都会针锋相对,大家信奉的是友直友谅友多闻,有话不拐着弯说,也不去影射。

在我看来法律 ...
枪枪好,

【水平也不仅仅只是靠展示逻辑来显示的】说的很对,有逻辑不见得就是有水平,但反过来,在法律问题上没有逻辑肯定水平低下,这应该是没有疑问的。

我这人一般是不会主动对对方个人进行 grass-bag 之类定性的,出现这种状况一般是对某种言论或者态度的回应,所谓 action and  reaction。当然有时候可能发生回应不成比例的情况,因为汉语词汇很难定量衡量程度             。 还希望读者采取一笑了之的轻松态度,回到问题上来。

所谓天外有天,彼岸网友如何证明自己站在世界的巅峰大口吸氧呢? ”三人行必有我师“,彼岸网有些朋友说其它网站不值一看,这其实是一种狭隘地固步自封。
回复 木一剑 2014-12-16 11:11
grass bag,哎,you made my day
回复 岳东晓 2014-12-16 11:17
木一剑: grass bag,哎,you made my day
回复 方枪枪 2014-12-16 13:20
木一剑: grass bag,哎,you made my day
     如果我哪天在高山之颠下不来,你要来救我哦。

那些谁们,下来吧,高山缺氧。
回复 木一剑 2014-12-16 13:43
方枪枪:       如果我哪天在高山之颠下不来,你要来救我哦。

那些谁们,下来吧,高山缺氧。   ...
反了吧?我已经老太婆了,颈椎病不能仰头,所以你别上高山,我仰头看你会昏过去,你行行好
回复 岳东晓 2014-12-16 14:21
木一剑: 反了吧?我已经老太婆了,颈椎病不能仰头,所以你别上高山,我仰头看你会昏过去,你行行好
躺在担架上看嘛
回复 岳东晓 2014-12-16 17:06
方枪枪:         如果我哪天在高山之颠下不来,你要来救我哦。

那些谁们,下来吧,高山缺氧。
缺氧带氧气瓶嘛。但气压低,水的沸点也低,彼岸的朋友们要当心热血真的沸腾呢。
回复 木一剑 2014-12-17 12:01
岳东晓: 躺在担架上看嘛
也是,昏了直接就打个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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