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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迷思(二)--美国特色的总统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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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30 00:00:12 |显示全部楼层
美国的总统选举是直接选举吗?得到多数选票的总统候选人一定当选吗?为什么最近几届总统选举时,候选人都不问津大票仓加州、德州和纽约州呢?为什么两大政党之外的候选人200多年来都无所作为?如果你四个问题都答对了,恭喜你。如果错了甚至全错了,别气馁,因为许多选民对这些问题,也是不怎么知其然,更不知所以然。


首先,美国甚至全世界最重要的民主选举美国总统选举,因为历史的原因,不是全体公民的直接选举(Indirect Election)。在某州胜出的总统候选人,并非直接拿到该州投给他(她)的那部分选票,而是拿到该州拥有的选举人(electors)票数。每个州的选举人人数是该州的参议员加上众议员人数,所以全国的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共有538人(100名参议员 + 435名众议员 + 3名华盛顿特区选举人),以加州(55)、德州(34)和纽约州(31)为最多。获得多数选举人票(538人中的270或以上票)的候选人当选总统。在决定选举人票的归属时,几乎所有的州(除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外)都采用“胜者全拿”(Winner-Takes-All)的规则,即普选票(Popular Vote)胜者拿到所有的选举人票。譬如,在2008总统选举中,奥巴马在印第安那州赢得50%的选票(对麦凯恩(McCain)的49%),拿下了该州全部11张选举人票,而不是按比例的6张。


其次,得到多数选票的候选人一定当选总统吗?不一定。由于“胜者全拿”的规则,选举人票胜者可能与普选票胜者不同,即间接选举结果和直接选举结果可能不同。假设候选人甲和乙在都拥有1000张普选票和10张选举人票的51个州竞选总统。甲在其中的26个州均以50.1%胜出,在所剩的25个州均以0%败北。在直接选举下,甲所得普选票为13026(26*50.1%*1000,即在26州均得50.1%),乙所得普选票为37974(26*49.9%*1000+25*100%*1000,即在26州得49.9%,在剩余的25州得100%),乙以75%大幅胜出。但是在间接选举下,甲所得选举人票为260(在26州胜出,根据“胜者全拿”的规则,拿走这26州所有的260张选举人票),乙所得选举人票为250(在25州胜出,根据“胜者全拿”的规则,拿走这25州所有的250张选举人票),甲以51%(260/510)险胜。也就是拿到区区25%全民选票就可能当选美国总统。虽然这种极端例子发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一旦发生,必然造成严重的宪政危机。在最近的34次总统选举中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结果不同发生了3次。最近的一次是2000年,小布什输了普选,但却赢得间接选举,登上了总统宝座。


再次,前面提到加州、德州和纽约州是选举人票的三大票仓,其总计120票占胜出所需票数270票的44.4%。但是,为什么在最近几次总统选举中,候选人除了来筹款外,几乎不问津这3个州?因为这3个州有明显的、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政党倾向(加州和纽约州偏向民主党,德州则偏向共和党)。在“胜者全拿”的规则下,候选人不会把有限的竞选资源耗费在肯定赢或肯定输的州,而是花在竞争激烈的所谓关键州上,提出的政策也罔顾这些大州选民的利益,而向少数几个州严重倾斜。


最后,第三政党由于资源的有限,即便得到不少普选票,很难在只算选举人票的“胜者全拿”规则下生存。独立候选人罗斯·佩罗(Ross Perot)在1992年总统选举获得19%的普选票,但选举人票上一张未得。如果是在直选下,他多半能联合组阁。

总之,美国宪法制定的总统选举不是全民直接选举,决定胜负用的也不是多数原则,政策则严重向少数选民倾斜,也不利于第三政党的生存。这些诟病十分明显,选举人团选举总统也被广泛批评为过时的、含混不清的和不民主的。民意调查显示有80%左右的选民赞成废除选举人团。200多年来,700多个旨在改革或废除选举人团的议案前赴后继地提交到国会,但皆以失败告终。失败的原因很简单∶根据美国宪法,修改宪法需要国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提案,并由四分之三的州批准。许多在现有总统选举体制下得益的小州是不会给这些反对议案任何机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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